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7号
天津市超盛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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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西(腾源装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年加工800万个8.8级以上金属紧固件及钣金件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你单位浸涂、固化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全部收集至同一套“UV光氧+多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经查,你单位浸涂工序使用金属封闭剂(包装物上注明型号为608),替代环评文件中浸涂工序所使用的达克罗液,该金属封闭剂608属于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1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年加工800万个8.8级以上金属紧固件及钣金件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7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企业员工因午餐,临时关闭了环保设施,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2.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开启环保设施,改正了违法行为;
3.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因你单位无法提供因员工午餐临时关闭环保设施的证据,故该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你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前期疫情对你单位经营影响,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