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8号
天津津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8PHJ8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团静路天宇段4号1号楼1-2号门
法定代表人:张子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绿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天津绿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及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为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等证据材料。你单位实际为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3月4日对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P2排气筒开展了恶臭、TRVOC、非甲烷总烃三类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烟气检测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基础数据,于2023年3月29日为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4.1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7.及11.4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绿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天津绿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2023年3月29日你单位为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确于2023年3月4日派出2名检测人员对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该企业年度检测,因2月底3月初正值流感高发期,当日派出为天津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检测人员因身体原因感染流感导致高烧不退,为了不对社会公众和服务企业的员工造成大面积的传染,同时又与企业约定好检测时间,为了不耽误工作进度同行检测人员将感染流感的同事送往诊所后独自去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工作。我司检测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测时确有操作不规范的行为。
2.经过环境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通过抽查报告、原始记录、检查实验有关的设备和仪器等形式,并未发现我司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行为。我司在运营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出现此事为意外事件,也是因在当时流感突发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通过此次事件我司已和事件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涉及部门进行相应处罚;进一步加强对现场采样人员监管手段;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法规条款、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培训;增加聘请行业专家来我司技术及管理工作指导的频次。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贵局相关文件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5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6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6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6月29日)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违法行为成立,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参考类似情节案件的最终办理情况,对你单位处罚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