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2号
天津市宏瑞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0399693Q
地址:北辰区宜兴埠七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宏瑞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由挤出机上方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2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挤出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及光氧电源均未开启,挤出机上方的集气罩及管路已被拆除,生产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至车间外环境。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宏瑞达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7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单位表示支持和认可。检查后我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保证今后生产经营中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执行,加强内部管理,绝不发生类似情况。(附整改后照片)
2.关于贵局给予我单位“4万元罚款”,恳请改为批评教育,理由:①我单位自2010年成立至今依法营业纳税,从未有过违法行为;②违法行为时间短,危害极小,请酌情考虑;③问题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照片发送贵局,我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请酌情考虑;④受三年疫情影响,我单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非常困难,但没有辞退员工,没有拖欠员工工资,请酌情考虑。(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经营困难及疫情对企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