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1号
天津市龙腾高阔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A22063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路与储源道交口东侧10米(天津圣文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院内7号)
法定代表人:李曾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龙腾高阔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你单位粘接工序产生有机废气(VOCs),采用集气罩收集+水幕除尘柜预处理+1台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工打磨、粘接工序正在生产,其中粘接工序配套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及风机未运行,且粘接工序上方未设置集气罩,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龙腾高阔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7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5月25日
2.公司是家族小厂,父亲得过脑溢血,边养病边看厂,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母亲有骨髓纤维化,在这帮忙做饭,两人靠长年吃药和打干扰素生活;家中还有三个孩子,都是花钱的年纪;房子贷款要付,车贷要付,公司经营贷款每月也要还利息。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都十分困难。
3.这3年疫情,厂里干干停停,如果处罚对于我们这小厂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希望扶持中小企业,尽量减免,感激不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经营困难及疫情对企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