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20号
天津市静海区通达进奕机械配件加工厂(刘*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L268997747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府群庙村东150米
经营者:刘*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静海县通达进奕机械配件加工厂年产3000吨压铸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津静环备函〔2018〕236号),你单位压铸工序脱模剂接触到高温铝液后全部挥发,产生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UV光氧净化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台压铸机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净化装置未开启,且车间大门敞开。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市静海县通达进奕机械配件加工厂年产3000吨压铸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津静环备函〔2018〕236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6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自取得环评手续后,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并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监测,无超标情况;
2.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立即组织排查原因,对线路进行检修,并安排专人组织巡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受近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轻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7月5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但你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较长,因此不采纳。其次,从视频影像中明显可视有烟雾产生,厂房大门又处于敞开状态,违法情节不属于轻微违法,应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综合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