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8号
天津汇海铝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411901Q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汇海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3300411901Q001U),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提交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2〕SH-025号)、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截图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6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我公司委托天津三方环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三方环科)开展环境自行检测和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服务,由于三方环科内部人员调整,导致2023年第一季度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及时完成。
2、我公司已于2023年4月19日10时完成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的填报工作。
3、今后我公司将密切关注日常环境监测和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工作,并督促服务机构及时完成填报,保证此类情况以后绝不再出现。
请贵局考虑我公司刚经历三年疫情,且属首次失误,酌情免于此次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因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内部调整导致未按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你单位提出的系属于首次违法的情况与实际不符,2022年8月17日,我局曾就你单位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向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2〕SH-025号);你单位提出的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的填报工作的情形,我局已充分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