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6号
天津市乾瑞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13253478
地址:北辰区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你单位于2021年给P1和P2排气筒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于2021年9月2日进行备案登记。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查看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显示:环境监测机构比对检测报告是否合格结论均为“是”;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标气、防雷设施等,各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要求,结论为“是”。经现场查看你单位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时发现,你单位未建设有在线监测站房,未建设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等设施,且未能提供2021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材料中所需要的环境监测机构比对检测报告;P1和P2排气筒对应监测设施数采仪屏幕已损坏无法进行正常操作。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没有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运维,没有建设规范化的监测平台,自动监测设备未进行实质性验收工作,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中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确认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2021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6月7日、6月20日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于2021年购买的两套在线监测设备由于疫情等原因没有及时验收,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进行整改;
2.单位属于废旧物资循环再利用企业,但是行业赋税高,利润微薄,尤其在近三年疫情影响下,企业员工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致使经营连年亏损,但依然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履行企业职责;
3.单位重新购买了两套在线监测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了配套设施并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签订了有资质的运维单位进行设备维护;
4.目前单位经营困难,恳请减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5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