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1号
天津宝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8Y76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津岐公路与轻纺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宝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天津中电光谷欧微优科创园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高新区简阳路辅路(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1台住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2-20014117;机械型号:SH200-5;机械编号:XSMT200A5P00SC2890;发动机编号:4HK1-478628;发动机出厂年月:2011年5月;发动机额定功率:122kW;排放阶段:国Ⅱ阶段)和1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X-20014118;机械型号:ZX70-3;机械编号:HCM1P100B00081562;发动机编号:4LE2-616573;发动机出厂年月:2007年10月;发动机额定功率:40.5kW;排放阶段:X阶段)正在作业。上述2台挖掘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确认,上述2台挖掘机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疫情原因导致工地停工,贵局检查时我单位因信息收集不及时对天津市发布的《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并不知晓,检查后我方已经非常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第一时间改正,希望贵局考虑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2.希望能够给我方一次改正机会,对于新规定确实不了解,目前施工行业非常困难,希望政府能体谅照顾我们。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19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5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3年6月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6月8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6月1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