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1号
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30894995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顺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石静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年产自行车250万辆、电动自行车50万辆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6630894995001V),你单位前处理线一次酸洗槽和二次酸洗槽产生的硫酸雾经各自配备的耐酸风机引风后,送至碱液喷淋水洗塔吸收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各自车间设置的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前处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水洗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碱液喷淋水洗塔喷淋水进行监测,碱液喷淋水洗塔喷淋水为酸性,pH约为2;执法人员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碱液喷淋水洗塔喷淋水进行采取监测,出具废水《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4008-10号],显示取样碱液喷淋水洗塔喷淋水的pH为1.9。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年产自行车250万辆、电动自行车50万辆新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6630894995001V)、《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4008-10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确认违法行为,停止相关设备运行,组织问题整改;
2.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一旦行政处罚,对企业经营发展影响较大,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6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