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00号
天津市北辰区兴颖建材销售部(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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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工业区二号路
经营者:刘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东丽区于堡工业区内一建筑材料堆场内,放有易产生扬尘的石粉,未进行密闭储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地面未硬化。经你单位估算,上述石粉约为2500立方米。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受疫情影响,涉案物料难以出售,平时采取洒水和苫盖防止扬尘污染。现场检查时,因部分苫盖用网破损,正在采购更换。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2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5月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6月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6月7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6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排除你单位具有主观故意,且积极整改,比照同类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