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2号
勇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661281859
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安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整车补漆车间内有1名工人正在作业,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是我公司确实存在的,管理不当造成的。
2.我单位是民营企业,员工近千人,也为我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近年来企业有困难,面临生存压力,去年停产期间仍然投入700万元进行环保升级改造。如后续处罚对我单位招投标、信贷等方面影响较大,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4月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5月1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5月12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5月26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所喷工件面积很小、量很小,虽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但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