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4号
王*钢(公民身份号码120110****01301239):
你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东丽区康泰大道与大点北路交口以北一建筑材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本人在该建筑材料堆场内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粉120m3。你本人上述行为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8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你本人未申请听证,但多次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近年建筑材料行业不景气,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恳请从轻处罚;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本村捐赠抗疫物资,协助本村老人参加核酸检测;
3.家人患病,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希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本次2023年4月15日及5月17日多次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5月26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本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评判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本人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本人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本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本人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本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