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0号
天津市美印佳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534328152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旺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美印佳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纸制品5000令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印刷机上方设置集气罩,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台胶印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风机未开启。你单位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美印佳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纸制品5000令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接受本次执法,立即整改,后续加强管理;
2.认为本次处罚过重,现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本次为初犯,建议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该单位于现场检查当日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态度积极,部分采纳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