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5号
天津市洹淋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BMB2WT3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津歧公路与北穿港路交口
港八井加油站东300米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天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与盛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货场仓储保管合同》、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单位货场内存储焦炭、兰炭等物质,密度约为0.8t/m3。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露天存放370吨焦炭,存放地点周边明显可见大量黑色粉末。你单位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盛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货场仓储保管合同》、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提供的《入库汇总明细》《出库汇总明细》、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检查当日下午已完整苫盖工作,深刻认识到此次违法问题,内部加强培训;
2.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单位的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并提供了相关整改佐证照片,且本次执法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态度良好;我市近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你单位进行帮扶。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