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6号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生态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20116356731090E
地址:天津生态城和畅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95]),你单位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你单位CT登记工作站系统截图、你单位2023年1-3月值班表及你单位于2023年3月24为员工张树琪、赵洪升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可知:张树琪、赵洪升为你单位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张树琪取得的《辐射安全培训证》已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赵洪升未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95])、你单位CT登记工作站系统截图、你单位2023年1-3月值班表、你单位为张树琪和赵洪升出具的《证明信》、张树琪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的《辐射安全培训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后再从事辐射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