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1号
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40426093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崔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万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81])、你单位2023年4月8日出具《说明》等证据材料,你单位自2021年10月22日起独立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进行工业探伤。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员工田海明、王平直接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你单位作为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81])、你单位2023年4月8日出具《说明》、你单位提供的部分《质量记录》、田海明、王平二人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直接从事辐射作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