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0号
天津安特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J3HR2Q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砖垛村津文公路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洪小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安特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冷镦、搓丝工序会产生油雾,产生的油雾采用集气罩,静电式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2台螺栓成型机和1台搓丝机正在生产,配套的静电式油雾净化器装置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安特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天津安特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报告》及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1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