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88号
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349701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恩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调整2022年度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及你单位《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自2023年3月5日12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年3月10日12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2条混凝土生产线均应当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9日,每日均有生产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调整2022年度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你单位《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部分生产记录截图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经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6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