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7号
天津市大港汽车配件弹簧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3508U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恩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弹簧车间内的数控弹簧端面磨床机正在生产,配套的除尘设施正在运行。废气排放管道水平高度不足12米,低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7.4条“新污染源的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弹簧车间设计图纸、《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5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撤销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1、弹簧端面磨床机配套的废气排放口已修建完毕,已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2、弹簧端面磨床机使用率不高,年使用时间不足30天,未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3、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