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9号
天津德迈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933235X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苗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按照《天津德迈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塑料灯具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规定,你单位注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号车间1台注塑机正在生产,1号车间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风机开启,活性炭箱内放置了6小袋活性炭(包装名称:瑞能环保 全效吸附甲醛,每袋约181.8克);2号车间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2号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风机开启,活性炭箱内放置了6小袋活性炭(包装名称:瑞能环保 全效吸附甲醛,每袋约181.8克),其中1台注塑机(设备号牌显示为28)设置有集气罩,集气罩上连接管道断开,该台注塑机注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德迈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塑料灯具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相关法规标准了解不是很透彻,故在改造过程中活性炭放少了,已进行积极整改;
2.订单较少,虽然活性炭存量不足,但足够吸收排放的VOCs,没有造成大气污染;
3.疫情三年期间,生产负荷不足10%,经营困难,并且改造设备花费3万余元。故申请贵局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