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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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慧深道33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兰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调整2022年度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自2023年3月5日12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至2023年3月10日12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应当全部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一台洗版烘版一体机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调整2022年度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工况用电部分截图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在检查后的第一时间,立即对违法行为改正并提交文件照片;
2.我单位是由于一时疏忽所造成的违法行为,对我单位三年疫情后的艰难经营给予支持。
我单位属于初次犯错,希望贵局能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