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7号
天津顺风岗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17D19U
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发道1号
法定代表人:白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2年11月7日12时41分至12时48分对车牌号为冀B5J98Z的长城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GWEFEA50AB000783)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071250470346),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2、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8日8时59分至9时04分对车牌号为冀RB5G76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AB0FE298101)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180905530321),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3、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8日8时47分至8时49分对车牌号为津B37Y28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AB2CE246867)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180852410329),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4、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9时38分至9时44分对车牌号为冀R82267的依维柯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NVU1CA349V901290)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200945420329),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5、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13时02分至13时04分对车牌号为京Q39JK7的江铃全顺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XCMDJD4AT111209)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201306130313),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6、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2日11时59分至12时01分对车牌号为津FVF199的东风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GDGG81E9AA153104)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221202570371),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7、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日9时22分至9时24分对车牌号为津QH5528的东风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AV2PAB8CE216170)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5992211250926160342),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
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上述车辆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对应的检验视频、《收费说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2023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站对此事高度重视,经内部调查,发现问题是因为我公司及员工对检测标准掌握不彻底,我们对涉事员工做了处罚并严格教育全站员工按规定检验,加强了所有员工的培训,并对涉事车辆进行召回复核。
2.我站于2022年成立,法人以前从未接触过相关行业,也确实对许多规定了解不彻底。
3.我站作为新站刚开站5个月,每天验车的数量不多,受疫情影响,经营难上加难,面对房租人工成本,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处罚对我公司打击确实太大,因此希望贵局可以对我站从轻处罚,减少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2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34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4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4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4月25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5月8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单位已召回4辆车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合格,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八万元;
3.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