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1号
佳和航(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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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万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清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个塑料零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注塑工序会产生注塑废气,属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每个注塑机上方安装集气装置进行废气收集,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统一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有6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中UV光解未开启,活性炭部分正在使用,风机正常开启。现场打开UV光解部分的电源开关,其中20组灯管中仅有5组灯管能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清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个塑料零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框架协议》《情况说明》《原材料出入明细》《送货单》《环保问题点情况说明》、整改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交陈申辩意见及整改照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