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8号
天津中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CUJN9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宝平路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范天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天津市河西区津西资(挂)2021-012号地块项目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规划洪江道交口东南侧,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1台杭州牌叉车(机械登记信息标号:3-20030628,车辆牌号:浙B65737;生产日期:2019年5月;发动机型号:C490BPG;发动机额定功率:40kW;排放阶段:国Ⅲ阶段)正在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叉车尾气的光吸收系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30号〕显示:上述叉车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1.34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0m-1;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0m-1)。经确认,上述叉车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3006-30号〕、《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4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使用尾气排放监测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3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