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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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沽公路19-3
法定代表人:刘福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手绘的示意图、你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露天存放约48吨易产生扬尘物料(兰炭),共4个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手绘的示意图、你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我单位凌晨将兰炭货品进场贮存,由于阵风导致我单位堆垛苫盖防尘网被风吹起,我单位自身疏忽未及时对散体物料堆垛进行完全苫盖处理,造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单位现场及时进行整改,将堆垛进行完全苫盖。我单位承诺今后加强货场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巡查,严格落实防风抑尘措施,做好场院地面洒水降尘工作。
2.我单位由于疫情原因造成行业不景气,我单位资金压力较大,深切希望贵局考虑我单位实际困难,酌情裁定,降低对我单位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3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积极整改,涉案扬尘物料仅为48吨等自由裁量因素,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