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6号
凯力德(天津)冶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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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外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天津嘉仑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工耐火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17年9月作出的《关于对天津嘉仑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工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意见》,写明2017年9月起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该项目的生产原料为高铝矾土,高铝矾土在粉碎、筛分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粉碎、筛分工序正在运行,静电除尘器未开启,粉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嘉仑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工耐火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17年9月作出的《关于对天津嘉仑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工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4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涉案的生产设备拟出售,现场检查时处于调试待转售状态,本次涉案不存在主观故意,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本案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负荷较小,设备即将出售,本次确为首次违法,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后续开展涉工业废气排放的生产活动时,应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