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72号
天津金鼎管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03824G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昌和街485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58]),准予使用II类射线装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李洪波、宋金立正在进行探伤作业,上述二名辐射工作人员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已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1年10月10日过期,你单位未重新对上述二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考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658])、你单位提供的两名工作人员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