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1号
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38430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经查,你单位有一台45吨锅炉,现场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报告,其DA036号排气筒在2018年1月至5月、10月至12月期间,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202236877384304001P)中的规定,对DA036号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1202236877384304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号),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9号)以及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