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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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顺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低温等离子协同光催化”一 体机中包含2台低温等离子设备和2台光催化设备,现场只开启了一 体机中的1台光催化设备,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启低温等离子设备和另
1台光催化设备;
2.你单位挤出车间未在密闭空间内生产,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
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
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
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
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津市环听告字〔2019〕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 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
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
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 《整改报告》。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
虑。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规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 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
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