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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6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5-15 16: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63

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E57G88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兴海路6

法定代表人:田贵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310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模具200套及注塑零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注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引至115m高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风机正在运行,UV灯管全部不亮,集气罩下方吸力微弱,且车间大门敞开。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源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模具200套及注塑零配件3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4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4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线路开关损坏和设备故障导致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现已完成整改;

2.因搬运货物导致车间大门敞开,未及时关闭,现已组织员工培训加强管理;

3.受近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前期疫情对你单位的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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