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3〕3号
天津市创世宇盛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BD3B7Y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莲花工业园莲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荣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80号),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6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80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80号)缴纳罚款6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6万元。
上述罚款金额共计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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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