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8号
天津市皓隆餐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3BRG2L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4号路12号2、3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文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隆喜餐具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餐具、器皿200万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餐具生产工艺流程为:机加工-锻造-研磨-抛光-清洗-检验-包装,其中清洗工序使用三氯乙烯清洗剂。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有1条清洗生产线正在生产,清洗生产线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至车间,执法人员经现场使用TY2000-D型VOC/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监测,该清洗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瞬时值达到627.6ppm。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三氯乙烯成品(桶货)检验报告单》《销货单》显示,你单位使用的清洗剂三氯乙烯质量占比大于等于99.98%。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提供的《天津隆喜餐具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餐具、器皿200万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三氯乙烯成品(桶货)检验报告单》《销货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齐全,近几年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公司无主观故意,公司自生产以来未接到环保部门要求治理的通知文件,接到整改通知,单位将按要求立即整改;
3.目前公司已联系相关治理厂家,开展清洗工序有机废物治理工作,保证在治理完成前,清洗工序暂时停止使用;
4.公司年产值近一亿元,是津南区国家规上企业,疫情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市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公司承诺,坚决按要求整改,遵守环境污染法规,并恳求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2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提交的申诉材料等证据为凭。
2023年4月2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2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5月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