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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国劳务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津市环罚字〔2023〕5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5-05 09:3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7

天津金国劳务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WTQ522

地址: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杨学士村六区二排18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金华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214日对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地铁4号线北段工程土建7标项目建筑工地进行了调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与榆关道交口,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1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标号:X-29009650;机械型号:ZX210K-3;机械编号:*HCM1U300C00210244*;机械出厂年份:2008年;排放阶段:X阶段)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上述挖掘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确认,上述挖掘机为你单位租赁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3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324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342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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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