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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5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4-24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3

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06447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原南疆储运总公司仓储库内)

法定代表人:刘桐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经营性储煤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煤炭/焦炭堆场采用全封闭网架钢结构,堆存期间仓库处于封闭空间内,卸料和装车也均在封闭仓库内进行。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露天存放2个煤炭/焦炭料堆,共245.12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经营性储煤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3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3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于2023330日、202343日分别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已开展整改并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照片,并于2023222日提交《整改报告》。你单位内部加强培训,后续避免再次出现此类行为;

2.截至20232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仍然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并提供财务报表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6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2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考虑到单位积极整改,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等因素,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4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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