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0号
天津鸿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03100848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五支路13-3
法定代表人:廖云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鸿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产60套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催化处理设备未开启,且UV灯管全部损坏。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鸿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产60套塑胶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由于你单位负责人无法到达现场,且未委托其他员工签收,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津南区八里台镇政府2名工作人员见证下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4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因环保设备UV光氧灯箱故障,出于安全因素考虑,维修人员关闭环保设备开关;
2.因环保设备耗电多,企业在注塑机台开机少的情况少,会停止环保设备运行;
3.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在本案第一次审议时,已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影响。综上,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