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9号
天津市鑫天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89313F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蓟运河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赁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并使用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主要经营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共有1个生产车间,2条镀铬生产线。参考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5596144346T001P),你单位生产过程产生铬酸雾,采用喷淋塔凝聚回收工艺处理后,通过 P5排放口(编号DA019)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镀铬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铬酸雾喷淋塔循环泵未开启。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5596144346T001P)、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3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环保设备风机正常运转,喷淋循环泵电机的偶发性导致了跳闸;
2.企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组织环保法规培训,增加环保设备巡查频次;
3.三年疫情影响,企业运行中资金压力较大,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的通知》中“二、实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文件精神,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进行帮扶,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