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54号
中煦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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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福保路1号福保产业园(一区)3-1-705
法定代表人:郭淑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212050061),主要从事环保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服务等。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5日为天津恒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三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ZXHJ2022091507、ZXHJ2022100809、ZXHJ2022110206)。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三份《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你单位于2023年1月11日补充提交上述三份《检测报告》的纸质记录,其中《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HJ2022110206)中采样报表粘贴单显示:三次烟尘采样时间分别为2022年11月2日10:48、11:03、11:16,每次采样时长为10分钟。执法人员调取天津恒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你单位现场采样人员于2022年11月2日10:00进入天津恒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3经过办公区楼道走廊(前往检测点必经点位),10:15离开办公区楼道走廊,10:17离开该公司,共17分钟。视频显示的时间与采样报表粘贴单不一致,17分钟内无法完成上述三次烟尘采样,你单位未开展实质性检测,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ZXHJ2022091507、ZXHJ2022100809、ZXHJ2022110206)、你单位补充提交的《纸质记录》、《中煦环境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调取的天津恒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存在原始记录管理不善的问题,三份《检测报告》原始纸质记录已找到并提交,设备中数据因系统维护导致丢失,实验分析人员提交了进行实质检测实验的承诺书。
2.两份样品谱图相近,经放大后并不完全相同。
3.公司采样人员确实存在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问题,已组织规范采样培训。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2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3月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3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3月29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4月7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