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8号
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96144346T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蓟运河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4〕136号),你单位厂区南侧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内部称为1车间污水处理站),主要采用电絮凝和电气浮工艺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1车间污水处理站于2022年6月停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在1车间污水处理站北侧原有空厂房内建设4套水处理设施(内部称2车间污水处理站),2022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的规定,你单位新建2车间污水处理站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2车间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你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4〕136号)、你单位提供的14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我局法规处组织你单位参加本案法制审核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时限,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3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