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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来祥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4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4-07 15:07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5

天津市来祥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4Q102B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西运小区西侧80

法定代表人:费俊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调取了你单位为车牌号津DAV609、津B37R01、津AK0883、津AK8282的柴油机动车分别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历史视频。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266日为车牌号津DAV609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2.你单位于202268日为车牌号津B37R01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3.你单位于2022614日为车牌号津AK8282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4.该单位于202289日为车牌号津AK0883的柴油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上述4次检测行为均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作出不合格的结果判定,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车牌号津DAV609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津B37R01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津AK8282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津AK0883的机动车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2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2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3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4辆车,我从视频中看,确实是有明显可见的黑烟,我们是新站,还是小微企业,希望可以对我们进行警告,我们是初犯,领导对员工的要求不是特别规范,希望可以对我们酌情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2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25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3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3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32日)等证据为凭。

2023314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八十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八万元

3.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六百八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机动车排放检验后,出具真实排放检验报告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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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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