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6号
天津市中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13986349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1号101室-1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年生产珍珠棉800吨及气泡棉200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珍珠棉车间排气筒P1的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注:现已被DB12/524-2020代替)的排放要求。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珍珠棉车间正在生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珍珠棉车间排气筒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10017-14号〕显示:你单位珍珠棉车间排气筒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49.2mg/m3。
上述结果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4.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的排放浓度限值(40mg/m3),超标0.23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生产珍珠棉800吨及气泡棉200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10017-14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2〕DQ10310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因你单位原因无法按时召开,通过电话申请延期至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9日的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当日市监测中心现场检测数据进行了多次采样,第一次的检测数据为最大值49.2mg/m3,之后几次的检测数据均低于排放标准限值。根据我公司当日实际生产过程分析,由于市监测中心首次现场检测时间为中午时间,此时正好为我公司中午人员休息结束后,刚刚开始设备热机预备生产阶段,由于热机过程中设备内存在大量熔融过程的原料树脂,以及部分发泡剂(丁烷),由于温度未达到标准,会导致发泡机未能完全进入产品中进行反应,导致产生的有机废气量较大,此过程为正常生产前的必要过程,属于非正常工况状态,此状态下有机废气产生量大于正常生产状态,可以印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首次监测数据超标,而之后几次监测数据均达标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首次监测数据超标为设备非正常工况下的超标情况,不能代表我公司正常生产工况下的实际排污情形。
2.我企业主观上无故意超标排放的行为并属于初犯,同时针对非正常工况的排污不达标的情况,我公司拟进行改造废气治理设施措施,将现有光氧活性炭设施改造为催化燃烧设施提高废气处理效率以确保无论是正常工况还是非正常工况下都能进行达标排放。关于设备的问题,我们准备增加一组活性炭,疫情原因,企业纷纷倒下,我们三年一直在贷款,生产利润微薄,一直在亏损,疫情间工人不能回家,要保证工资、吃住问题。希望领导能对我们企业进行帮扶,我们产品无色无味,是符合环保要求的。由于现在市场行情不好,且我公司非正常工况情况下超标排放时间较短,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看在当下实体企业的困难,盼望贵局考虑申请人实际情况。疫情期间,我们也是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希望还是以教育帮助企业为主,对我们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2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3月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3月6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3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3月2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