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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4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3-24 13: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4

天津市宝坻区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XKXT4X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东堼村津围公路东侧300

法定代表人:郑树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202322日听证审议,对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报告一案变更法律适用。故对你单位重新告知如下:

我局于202210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阅你单位部分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于2022928日为车牌号津C23L38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对车牌号C23L38的机动车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5832209281035590222)。

2.单位于20211011日为车牌号津LE3157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对车牌号LE3157的机动车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5832110111027100225)。

3.你单位于20211011日为车牌号津GRM288的机动车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检验全过程同步录像。录像中显示:该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当日对车牌号津GRM288的机动车出具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583211010907550296)。

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作出不合格的结果判定,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3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11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1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1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1年几辆车排放尾气加速的时候有吹地面土的嫌疑,我们无法判定是烟还是土;2022年车辆确实有黑烟,但是经询问,黑烟有可能是发动机产生的。我法定代表人是去年接手的,前年不是我法定代表人负责,但是,肯定也是我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2.因为这个检测线的位置不好,一直处于赔钱状态,20226月份停线迁址,9月份正式开始营业,都是新人,员工缺少经验,所以也是造成违法事件的原因恳请对我们企业酌情处理,我们是首次,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9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2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3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1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22日)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202322日听证审议,对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报告一案变更法律适用。我局于2023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2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2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3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但你单位未实际到场,经电话确认,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通过电话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你单位近期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申请本案从轻处罚。

2023314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五千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3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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