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3号
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9591G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富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无机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间物料(碳酸镁)倒运记录》,碳酸镁沉淀物为你单位碳酸镁生产工艺的中间物料。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厂区西侧危险废物暂存间旁露天堆放约20吨碳酸镁沉淀物。你单位对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无机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中间物料(碳酸镁)倒运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2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10年在天津市开发区西区建设投产,2016年整体搬迁至南港工业区。2019年以来,由于受全球疫情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产量、订单大量减少,生产经营陷入极度困难状态;考虑员工维稳因素,企业负责人一直坚持经营,哪怕持续亏损状态,仍维系生产运行。
2.贵局检查当天中间物料存储区内硫酸镁物料露天存放未进行苫盖,经调查,该物料为车间回用物料,定期返回生产系统回用,暂时存在中间物料存储区,储存期间需用苫布进行苫盖,检查当天正值盘点工作周期内,盘点过程将苫布取下对现场物料进行逐一盘点,盘点后未及时进行苫盖,导致检查当日物料裸露。公司已做出以下整改:立即对现场物料进行苫盖,并对盘点作出相关要求,避免物料再次裸露的现象发生;强化现场员工环保意识,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强化巡查制度执行,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召开环境工作会议,并且开展环境自查自纠工作。
3.本次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司对贵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加强监管力度,考虑到目前企业运营艰难之现状,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恳请市生态环境局领导接受我司的申辩,对申辩人免于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检查当日并无盘点物料迹象,物料已散落四周,且你单位未能提供现场立即苫盖的相关证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3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