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3〕1号
朝日物产(天津)园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00493301G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工业园区八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加奔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9月1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作出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2年9月6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二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2〕38号)缴纳罚款二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二万元。
上述金额合计四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未提出或逾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均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