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2号
天津双街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953576A
地址:北辰区引河桥北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双街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钝化防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由上方集气罩加软帘收集,经“活性炭+UV光氧”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镀锌车间内的镀锌工序和钝化防锈工序正在生产,镀锌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钝化防锈工序配套的“活性炭+UV光氧”处理设施未运行,车间大门开启,未密闭。你单位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双街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3103953576A001R)、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2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解释称车间钝化处理设施因故障实施紧急抢修后未及时开启,大门因进出原料没及时关闭。检查后,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及时整改,对环保工作进行了再教育;
2.你单位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接受,但是因疫情等原因公司目前经营非常困难,已处于半停产状态,请求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2月6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