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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4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2-23 16:3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41

天津市盛鼎伟业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385555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800

法定代表人:杨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热镀锌铁件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酸洗工序氯化氢废气治理措施:酸洗池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进入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配套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挂镀1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酸雾吸收塔风机与排气管道连接处管道存在破损情况,部分废气未经酸雾吸收塔处理直接外溢。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热镀锌铁件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9日向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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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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