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3号
天津开发区新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499607M
地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1122室
法定代表人:皮连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条塑料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中“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规定,你单位生产工艺属于“其他”类,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验收。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2条塑料挤出生产线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相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你单位行为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都铭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号:津辰环备函〔2017〕55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疫情和各种原因,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边缘,恳请给一个改过的机会,对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设备封存,不再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9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7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3年2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2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2月1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企业经营规模小,经营困难,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