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2号
天津市远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R3GQ1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官坑村村口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武树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远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热镀锌加热使用天然气产生燃气废气(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废气经15米排气筒P3排放。经查询你单位为2022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热镀锌锌锅正在燃烧天然气加热锌,热镀锌锌锅废气排气筒P3(DA002排口)在线分析仪上游留有正方形开孔(边长约10厘米),处于敞开状态,有空气吸入;2022年9月9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热镀锌锌锅废气排气管道上的换热器有多处开孔,有空气吸入。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远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22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解释称开孔是监测用的,后来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就把开孔堵住了,现在已经更换了管道;
2.疫情对企业影响很大,处罚会对公司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公司已经积极整改,希望给予改过的机会,轻微或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77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3年2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8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2月14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权行使适当,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