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4号
天津市长瑞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221MA05LJM40J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长瑞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CO2保护焊焊接工序产生少量烟尘,焊接烟尘经管道引至1套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CO2保护焊焊接工序正在生产,1台二氧焊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湿式除尘器的喷淋塔未运行。经进一步查看,喷淋塔内水箱中无喷淋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长瑞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当时是水管断裂,导致水流到满车间,因此人员对总闸进行关闭,进行水管更换,因二保焊机机器人产生焊接废气需经过喷淋塔设施处理后进行排放,自来水总阀门需关闭,喷淋塔设施无自来水输送,水管设备维修后,需开启水闸门,确认生产车间冷水机,正常运转后,才能通知班长生产,车间4台二保焊机机器人,其中1台设备人员为新招员工,环保意识淡薄,因听见风机运转,认为可以正常生产,这件事情确实是管理上的疏忽,因为第一天上班,人心涣散,我们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辞退处理,我们以后一定重视环保,希望可以对我们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2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8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结论意见: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2月7日法制审核意见:不采纳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