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35号
天津众智汇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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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万明路22号-1-311-E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北辰区文庆道(水泥厂三分厂)地块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区域属于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划定的一类禁用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2-20008095、机械型号ZX70-3、第二阶段)进行作业。
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信息2-20019309、机械型号ZX60、第二阶段)进行作业。
经查询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查询系统及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相关要求,上述车辆为一类禁用区禁用机械。你单位属于在禁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查询系统截图、你单位与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及机械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2022年11月2日在承包项目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我们积极配合,立即撤场整改,执法总队的同志给我们进行了宣讲。我们做的是分包,出的机械,整体才8万,利润才1-2万,疫情造成企业不好生存,春节前我们也是妥善把农民工的工资解决了,甲方给我们钱也不是特别及时,所以,我们企业非常的困难,以后我们一定担当企业责任。活比较小,雇佣的是北辰区机械租赁站的,当时和我们说所有的机械均有环保标,我们也没有注意这件事,直至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普及我们才知道政策不允许使用国一国二的机械,我们之前确实不是很清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10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1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2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2月8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14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结论意见: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2月3日法制审核意见:采纳该单位在听证会上及执法人员予以确认的该案所涉车辆未见明显黑烟,未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六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停止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