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7号
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2944P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西区安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关于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增加焊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你单位实际建设6条焊接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会排放颗粒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车间内的二保焊机和焊接机器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上述4台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集气罩风机未开启,风机电源关闭。参考你单位《排烟设备运行记录表》,显示2022年9月20日起你单位上述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处于损坏待修状态。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关于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增加焊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烟设备运行记录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焊接车间有两台焊烟污染防治设备,车间的集气罩连接到排烟设备上,其中一台正在修理,另外一台是正常运行的,执法人员现场已查看确认。生产过程中整个车间门窗均保持关闭,车间处于负压状态,焊接废气都是通过正在运行的环保设备向外排放的,并未直接对外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2.检查当天,4台设备的集气罩风机正在处于修理调试阶段,该条流水线其余8台设备并未开启,4台焊接设备处于试产状态,并未正式进行生产,当场立即进行了改正,排烟设备在当天下午已修复完毕,此时检查人员还未离开,当时已向检查人员说明情况。
3.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津环综[2020]9号”文件第三项第10条内容“对受疫情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今年以来,我公司生产多次受疫情影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4.我公司一直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加大环保投入,目前涂装车间两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VOCs环保设备已投入2000万元,焊接车间焊烟处理环保设备已投入200万元,并定期检修,每年在环保治理上的投入将近500万元,生产过程中一直按照要求正常开启环保设备。我公司在环保治理上一直遵纪守法,未有不良记录,存在问题的地方会积极按要求整改。
5.在今年疫情的影响下,经济增长形势严峻,企业一直在响应政府的要求,争取订单,合规合法稳定生产,为天津市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今年1至10月份,我公司已缴纳利税约2477万元,相比2021年纳税增长了400万元。目前公司正在天津投资新建智能工厂,预计投资5.9亿元,项目已开工建设,预计2023即可投产;我们同时对环保设备进行更新换代,采用更先进的环保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请政府从保护合法企业的角度考虑,免于此次处罚,使企业在天津能有更大的发展。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8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76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1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1月10日)等证据为凭。
经2023年2月3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3年1月16日法制审核意见: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采纳该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整改,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2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